刘某是一家培训公司员工,周五晚接到公司领导要求周六加班的电话,因已提前与客户协商妥当,刘某情绪激动下发朋友圈称周末培训不用找她。公司认为该行为违反岗位要求,属于 “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 等严重违纪行为,遂解除劳动关系。刘某将公司告上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朋友圈内容未对公司口碑造成破坏,未达到严重违纪程度,且公司未举示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证据,不能作为解除依据,判决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9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