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江苏泰兴一家化工公司部门经理,因上班睡岗 1 小时,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纪律零容忍” 规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将其辞退。张某起诉到法院,泰兴市人民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 35 万余元。法院认为,张某睡岗行为虽属违纪,但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坏影响,具有偶发性,不宜认定为 “严重” 违纪,且公司无证据证明《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经民主程序制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具备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