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硕士毕业后入职某研究院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7 年后被要求调岗 “饲养动物”,姚某未到新岗位报到,被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虽劳动合同约定可变更岗位等,但用人单位需举证说明调岗合理性,研究院未对调岗原因解释说明,姚某未到岗不宜认定为旷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