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某系某水泥公司员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员工上下班驾驶摩托车,否则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公司通勤车不经过郎某家所在镇,且该镇无客车直达公司,郎某在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并投保后驾驶摩托车上下班,公司发现后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郎某申请劳动仲裁获支持,水泥公司不服起诉。丰都县法院认为,郎某行为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权益无效,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