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是繁星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 8 小时。后公司因项目调整,通知李慧工作时间变更为早 7 时至晚 20 时且上一休一,同时需派驻外地。李慧拒绝后,公司以不服从安排为由将其辞退。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作时间和地点是劳动合同重要条款,公司未经协商一致变更,李慧有权拒绝,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判决公司支付李慧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54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