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系河北省石家庄市人。2023年4月,某药业公司向王某发送《录用通知》,录用王某为公司研发副总经理,工作地点为重庆,双方约定王某自入职之日起工作每满一年将获得留才奖,并享受每年探亲补贴。2023年4月,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王某正式入职某药业公司。2024年3月,某药业公司以王某不胜任岗位为由向其发送《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协议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某药业公司辩称王某不胜任工作,公司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王某入职时间不足一年,不应支付留才奖及探亲补贴。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王某起诉请求某药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留才奖及探亲补贴。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某药业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留才奖及探亲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药业公司未举证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录用通知》中载明自王某入职之日起工作每满一年将获得留才奖,且每年享受探亲补贴,某药业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不满一年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导致该条件难以成就,故某药业公司应当根据双方劳动关系实际存续期间支付留才奖及探亲补贴。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重庆“引才专列”“百万人才兴重庆”等人才引进战略的实施,部分在渝用人单位亦通过承诺给付留才奖、探亲补贴等方式招贤纳士,大量高学历人才赴渝就业,为重庆地区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无限活力。本案明确了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诺的用以吸引人才的留才奖合法有效,保障了该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让外地高层次劳动者留渝开创事业更有信心,更有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