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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来源:责任编辑       时间:2025/08/28 13:46: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 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 1000 元提 高到 2000 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提高到 2000 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 2000 元提高到 3000 元。其中, 独生子女按照每月 3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500 元。 

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 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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